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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几个问题
作者:胡律师   时间:2024-01-28 17:45:12  来源:本站   浏览 :487次

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几个问题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婚姻登记档案、征收补偿协议等)的情况。此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到被调查单位获取证据。

1. 申请持令人必须有2名执业律师吗?

回答:非必须。在被调查单位及法官认可的情况下,可申请由1名执业律师作为持令人但最好提前与被调查单位及法官确认好。

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律师调查令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不同被调查单位也有不同的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持令律师需写明1人还是2人,实际到场持令调查律师需2人同时到场还是其中1人到场即可,均各有差异。此外,有的法官会要求申请调查令上必须写明2名执业律师,但有的法官则表示也接受1名执业律师作为持令人。

2.申请持令人必须为案件代理律师吗?

回答:非必须。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被调查单位远在外地的情形,此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会考虑由当地律师作为持令律师,进而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书。

目前多数法官并不要求申请持令律师必须为案件代理律师;如法官对此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代理人可与当事人沟通,单独就调查令事宜出具授权给当地律师

3. 被调查单位应由谁确定?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主动通过咨询、研究等方式提前确定好被调查单位的具体名称(被调查单位如有总部、分部等关联单位的,应注意细化到具体单位机构),再向法院申请开具以被调查单位为抬头的律师调查令

4.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一定同意开具吗?

回答:不一定。设置律师调查令的目的是法院“授权”律师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而不是律师的独立调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法院有权审查申请调取的材料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必要性、合理性等,如申请理由不充分的,法院可拒绝开具律师调查令

5. 法官不同意出具调查令怎么办?

回答:法律目前对这一情况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程度上需依赖于当事人或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6. 除了调查令以外,律师还需要向被调查单位提供其他材料吗?

回答:还需要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具体应以被调查单位要求为准

7. 被调查单位都会配合提供需调查材料吗?

回答:不一定。说服法官开具律师调查令存在一定难度,但律师在拿到调查令后仍然可能会面临被调查单位故意拖延、阻碍甚至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情况。目前实务中,最令律师苦恼的,当属调查银行流水。其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较容易调取。

8. 被调查单位拒不配合怎么办?

回答:持令律师可要求被调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令上写明不提供材料的原因,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告给法院,法院可能会对拒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予以处罚或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9. 律师在获取调查材料时要注意哪些细节?

回答:即便被调查单位愿意配合提供调查材料时,律师也不可掉以轻心,需当场对材料的细节予以核查,包括:被调查单位有无加盖材料章?有无注明提供日期?材料是否齐全?对方银行流水中能否体现对方的姓名/名称、卡号、交易对手、交易名目等?如发现有所缺漏的,可及时与经办人员沟通予以调整或补全,否则可能会导致材料无法达到证明目的的结果或增加额外的时间成本

10. 调查的材料对我方不利,可以不提交给法院吗?

回答:原则上,持令人应将调查的材料全部提交至法院作为在案证据,否则可能将承担无权再申请调查令甚至被处罚的执业风险,建议持令人及时将持令调查到的材料全部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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