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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如何打官司?
作者:胡敦麟   时间:2020-03-23 16:26:56  来源:未知   浏览 :1468次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如何打官司?---   胡敦麟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何维权?很多患者或近亲属往往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处着手?

本律师从1989年开始做医疗纠纷案件,每年100余起纠纷,至今3000多件,不仅对医疗纠纷的变迁、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有相当深刻的了解,而且在和临床专家对医疗纠纷的技术分析所撞击的火花中掌握了比较扎实的医学理论分析技巧。为便于患者掌握相关知识,冲破迷雾,合法维权,下面讲解医疗纠纷案件的常识性知识。

一、复件病历资料,这是维权的基础。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证据。

一般而言,患者在出院时,医院提供给患者的仅仅是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术前讨论、手术记录、医嘱等记载患者治疗过程的文字符号和影像学诊断报告,一般需要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才给予复制。若对治疗过程存在异议,或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复印病历资料就是维权最基础的工作。

1、向医院哪个部门提出病历资料的复印?

复印病历资料一般向医务部或医院处理医患纠纷的专业部门提出,一般医院都会同意复印。

2、哪些人有权利提出病历资料的复印?

患者本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3、申请复印病历资料时应携带哪些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或近亲属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复印哪些内容?

可以复制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资料和客观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5、复印病历资料后应注意什么?

复印病历资料后应要求医院相关部门在复制件上加盖医院公章,可以是行政公章,也可以是档案专用章或医务部公章。此外,病历资料复印完毕后,应当场将病历资料封存,由医患双方在封存四角签署名字和加盖公章。

二、要求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

患者不幸去世的,如果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应当对尸体进行解剖,从病理角度明确死亡原因。

如果不做尸体解剖,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只能按照医疗机构分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二是可能鉴定机构不接受鉴定而导致医疗过错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1、怎么申请尸体解剖?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尸检应征得患方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可见,尸体解剖须由医院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由医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尸体解剖。

2、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体解剖?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可见,最迟在患者死亡后七日内进行尸体解剖。

3、哪些机构可以做尸体解剖?

南昌、新余市由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九江市、景德镇市由九江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宜春市、萍乡市由宜春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吉安市由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负责;上饶市、鹰潭市由南昌大学上饶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负责;赣州市、抚州市由赣南医学院、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分别负责。

4、不服解剖结论怎么办?

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对尸检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尸检机构提出继续保存的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可见,不服解剖结论的,可以要求尸检机构继续保存脏器,同时向其它尸检机构申请重新解剖。

三、解决途径和方式

    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应当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可见,索赔金额2万元以内的,可以在医院直接签订调解协议。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在医患纠纷调解中心签订调解协议,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超过10万元以上索赔金额的,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

四、请教医疗专家或专业律师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不从事医疗行业的人,看到一堆的病历资料,天天百度也可能找不到头绪。所以咨询医疗行业的专家对诉讼的成败起着关键的作用。实际上,专家点拨的几句话,告诉你病历中的哪部分检查或诊断存在瑕疵或问题,往往切中要害,也是谈判的筹码。

医疗专家若不认识、找不到或怕欠人情,咨询专业律师也是不错的选择。每个城市从事医疗纠纷研究的律师都不少,他们每年承办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或者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对医疗纠纷的评判也是驾轻就熟,对你能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

1、找专家时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带齐病历资料,无论是主观病历还是客观病历不要遗漏。其次,叙述病情及诊疗经过时应实事求是,不夸大不缩小,不带感情色彩。

2、什么时间找专家?

纠纷发生之后处理完毕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都可以找专家咨询。专家是一盏明灯,指引你前进的方向。

五、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考虑到临床专家与法医学专家在评判医疗行为的过错时落脚点不同,对法律立法本意的解读不同,考虑医疗机构的感受和面子存在不同,因而司法鉴定机构与各地医学会作出的结论可能大相径庭。个人建议存在医疗争议的,由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从公信力的角度相对更不偏不倚。

六、重视鉴定听证会的过程及陈述意见

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结论之前,一般都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并对医疗过程进行提问,以明了基本事实,作出更准确的评判。所以鉴定听证会一定要重视。

医方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医疗专家,他们更多的会从诊疗经过、鉴别诊断、医学理论、医疗规范等方面进行辩解,患者如果不懂医疗常识就应当事前就相关事项进行咨询,而后形成书面陈述意见,以便让出席听证会的专家能明白你的所思所想。听证会就象是法院的开庭审判,对医患双方而言非常重要。鉴定结论作出后,非因法定情形,一般难以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或改变鉴定结论。

七、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医疗过错鉴定基本上由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委托鉴定,选择的鉴定机构都是在各省人民法院入选目录范围内的机构,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不会存在。所以要提起重新鉴定,只能在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上下功夫。

八、赔偿数据

患者提起的赔偿数额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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