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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省高院彻底改判,避免损失130万
作者:胡敦麟律师   时间:2022-03-04 16:52:18  来源:本站   浏览 :879次

再审,省高院彻底改判,避免损失130

胡敦麟

    

一审被判决败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几乎被宣告“死刑”,再审希望改判,尤如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但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的事实,在不同的法官眼里,认识和看法不尽相同,案件的命运也大相径庭。

一、案情回放

2016年,黄先生与方先生签订了一份《酒店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酒店的经营股权100%转让给黄先生。黄先生并不知道,在他接手之前,酒店已实际进行过多次的经营转让。在黄先生经营一年多的时间内,酒店严重亏损,每月10万元的承包金黄先生只能缴纳55000元。

2018年,最初的出租方YD公司出面,以酒店存在多次违法转让、且长期拖欠租金为由,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收回酒店。经多方长达近半个月的交涉,黄先生、方先生、方先生的前手及YD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由YD公司一次性补助黄先生126万元,用于黄先生支付员工工资、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电话费、供应商的货款及其它应付款项,余款直接支付给黄先生。协议书中上述各项欠款的数额明确具体,剔除应付款项后,黄先生可以获得节余20余万元。黄先生、方先生的前手均在该协议上签署了名字,YD公司加盖了公章,但不知何故,方先生一直未在协议上签署名字。鉴于这种情况,YD公司及黄先生又单独签署了两份协议书,协议书中均未提及欠缴租金的情况。收回酒店之后,YD公司以黄先生欠交租金13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经多次转让,承包金额均为每月10万元,黄先生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黄先生主张每月租金予以了变更,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四方协议”当事人均未提交原件,且方先生未签名,该协议未成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判决黄先生应支付酒店承包金13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方先生未在“四方协议”上签名,无法确认合同内容是否是合同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黄先生认为应按“四方协议”的内容来履行,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办案思路

黄先生是否应当支付承包金130万元,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酒店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从YD公司下发收回酒店的函件及前后手多次转让的事实来看,黄先生接手酒店未得到YD公司的同意,但YD公司实际收取了每月55000元的承包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主张合同无效,与上述规定不符,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

经营酒店投入巨大,经营期限一般较长,少则五年,多则十年。在只经营了一年多的情况下,YD公司要求强制收回,客观上会遭到黄先生的拒绝,这也能解释为什么案涉各方需要耗费半个月的时间进行谈判,以及协议中明确对黄先生具体的补偿金额。所以说,无论是四方协议还是之后黄先生与YD公司签订的另外两个协议,都是双方做出了相应让步的结果。

从四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对黄先生是有利的。四方协议明确了黄先生应承担的项目和费用,而这些项目和费用都是从YD公司补偿的126万元中抵扣,之后还有剩余20万元,至于YD公司在诉状中主张的尚欠承包金130万元,无论是在四方协议还是黄先生与YD公司签订的另外两个协议中都未提及,说明双方在总结算后,黄先生并不欠任何费用。

但四方协议却未得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的认可?原因何在?从两审法院对四方协议的认定可以看出,承办法官认为四方协议中只有三方签名盖章,方先生未在协议书上签名,该协议未成立,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未能提交四方协议的原件,导致真实性无法认定。

由此可见,再审的重中之重应当放在四方协议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及黄先生与YD公司签订的另外两个协议的合法有效层面。

三、法庭交锋

在省高院开庭时,笔者着重阐述了对四方协议的认识和看法,并提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全文共4页,从酒店经营权的终止、各方合同的效力及解除、财产的移交,到相关费用的补助、债务的确认和违约责任,均在协议中予以了体现,并得到确认,内容完整、真实,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在协议第3页第七项债务确认中,未见欠YD公司承包金事项,充分说明黄先生所陈述的协商变更了原定每月10万元承包金为5.5万元的标准,否则债务确认表中必定会有欠YD公司承包金的债务记载;

3、四方协议中第三人方先生虽未签名,但甲方YD公司加盖了公章,乙方酒店和黄先生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前手签了名字,说明这份协议客观真实存在。黄先生虽没有原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4、协议中明确补助126万元给黄先生YD公司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

5、一、二审法院对该四方协议的效力认定均忽视了该协议系YD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关键点,而该核心关键与本案的处理密切相关。

6、黄先生和YD公司在四方协议之后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对酒店收回涉及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两份协议中未见黄先生需要支付承包金的内容,说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四、再审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方协议虽是复印件,且未生效履行,但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对协商过程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能够真实反映解除承包合同事宜协商的进程及当时的意思表示,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参考依据。黄先生和YD公司在四方协议之后单独签订的《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在方先生不同意在四方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两方当事人在四方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补充协议载明的YD公司向黄先生支付补偿款的内容,证明双方已对酒店收回事宜及相关款项作了结算性质的确认,黄先生主张不欠YD公司承包金的理由成立。

据此,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YD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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