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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有银行流水证明,官司为什么打不赢? ---胡敦麟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18-06-22 17:43:12  来源:未知   浏览 :887次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么浅显的道理,很多人都懂。一般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有借条,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就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官司哪有打不赢的道理?但剑走偏锋,即便有银行流水证明,官司打不赢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哭诉 简单案情扑朔迷离 
       朋友打电话,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想请律师打官司。 
       “原告还是被告?”我随意问。 
       “这个有关系嘛?”朋友觉得这个问题有点莫名其妙。 
       民间借贷的案件,一般有借条和银行流水证明,事实很清楚,不需要太多的专业技能,傻子都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原告请律师,无非是办理诉讼保全的需要。而被告呢,借了别人的钱,就是睁眼说瞎话也赖不了账啊。所以,被告请律师的少之又 少。 
       “嗯,你分析得很有道理。”朋友啧啧称赞,“不过我的这个朋友有点冤,电话中一时半会也说不清楚,等会儿我约他一起过来。” 
       “0K!”我轻轻地放下电话。 
       做诉讼案件这么多年,听过很多人叫冤。但法律不相信眼泪,没有证据,神仙也帮不了。 
       一个多小时后,朋友来到了办公室。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三个人,两个大人,一个孩子,孩子坐在轮椅上,四肢无力,目光呆滞,看起来像个病人。 
       “胡律师,这就是我那个朋友。你看他一家人,孩子出生时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医治了这么多年,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屋漏偏逢连夜雨!现在又碰到一个官司,连本带息近100万元,官司如果输掉了,恐怕全家都要喝西北风了。” 
       我看了看朋友的朋友,他们只是点点头,一语未发。 
       “诉状带来了吗?” 
       “带来了。”朋友递过诉状,我认真地看了起来。 
       诉状显示,被告范长河因投资经营矿产急需资金,经案外人肖如君介绍与原告刘明秋相识,双方约定,由原告出借1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按月利率2%计取利息。2015年11月,原告从工商银行转账支付96万元本金给被告,事先扣除了二个月的利息。被告于2016年支付了一年的利息计人民币24万元。之后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拖欠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范长河归还96万元借款本金,并自2017年1月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看完诉状,茶水正好沸腾,雾气缭绕,泡上正宗的正山小种,打量着朋友带来的朋友,我和颜悦色地问:“你是范长河?” 
       “是。”肥头大耳的范长河轻轻点头,眼神中透露出的是清澈和本份,而不是滑头和做作。 
       狡黠与纯朴,有时只是一步之遥,对评判一个人陈述事实是否客观,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96万元进了你的银行账户?” 
       “是进了我的账户,但不是我用钱,而是公司用钱。”范长河急不可耐地说。 
据范长河介绍,案外人肖如君在2014年与某矿产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出资300万元取得了该矿产品公司的控股权。2015年8月,案外人肖如君与范长河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某矿产品公司,肖如君是公司的负责人,范长河系合伙期间的出纳,负责管理合伙经营的来往账目。按照肖如君的指示和要求,范长河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其中就包括工商银行的账户。两年经营下来,公司亏损严重,已报停歇业。而不巧的是,肖如君现下落不明,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全部的家当都投入到这个公司了,本想多赚点钱给孩子治病,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说到痛心处,范长河满眼泪花,眼泪顺着脸颊流了下来。 
       “可怜天下父母心!”递给纸巾,我默默地看着这一家人,心中五味杂陈,不知是什么滋味。 
       “胡律师,你可得帮帮他,要不然以后的生活怎么过?官司输了,会拉入诚信黑名单,直接影响贷款和消费,房屋还可能被拍卖。”朋友在旁边言之凿凿,打抱不平。 
       劝慰 官司胜诉需要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神仙也帮不了。”我一边斟茶,一边自言自语。 
       “需要什么证据?”朋友目光炯炯,先声夺人。 
       我告诉他们,最关键的证据是证明96万元进账的银行户头名义上是范长河的,实质上是公司在使用。 
       “你想一想,96万元已经进到了你的银行账户,原告肯定会向法院提交转账凭据,虽然你并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可以竭力否认,但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已经完成了基本的举证义务,你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该笔巨款是什么性质的资金,这叫举证责任的分配。”我看着范长河的眼睛,循循善诱地引导。 
       “我不否认收到了96万元,但这笔钱不是我用掉了,他不应该告我。”范长河大声申辩,额头上青筋暴露,满脸通红。 
       我慢慢地站起身来,看了看窗外。远处高楼耸立,一片翠绿,新区建设如火如荼,繁华似景。 
       我指着远处一栋正在施工的建筑对范长河说,那栋楼是我做的,你相信吗? 
范长河狐疑地看着我,又回头看了看朋友,摇了摇头。 
       “为什么不相信?”我问范长河。 
       “以你和老方的交情,老方都不知道这档子事,我怎么可能相信?”范长河看了看朋友,认真地说。 
       “那就是。很多事情要看日常的交情、习惯和实力。你不相信我有实力盖一栋大楼,那法官依转账凭据可能相信你睁眼说瞎话吗?”我坐回座位上,语调平缓。 
       范长河低垂着脑袋,沉默不语。 
       “别打哑谜了,还是直接了当告诉他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朋友倒是爽快,一语中的。 
       “我不是躲猫猫,捉谜藏。说这些无非是要老范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从而主动积极地寻找证据,而不是花时间托关系、说人情,陷入被动,贻误战机。”我端起茶杯,嗅了嗅香气扑鼻的茶水。 
       范长河郑重地点点头。 
       “这个案件,只要你陈述的是事实,并且能够按我的要求提供证据,必胜无疑。”我语调平和,但成竹在胸。 
       “什么证据?”朋友和范长河几乎同时出声。 
       我告诉他们,首先要到开户的银行打印出范长河近两三年来的银行流水,倘若的确是公司使用,自然会有比较多的来往账目,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凭借银行流水记载可以一目了然;其次尽量寻找合伙依据及范长河作为公司出纳、负责人要求以个人名义开具银行账户供公司使用的凭据;最后看一看是否还有类似原告刘明秋出借款项给公司使用,进入的是范长河的账户,但由公司归还资金的票据。 
       “就这些?”范长河似乎还有疑问。 
       “就这些。”我轻描淡写地回答。 
       一个星期后,范长河带着这些证据来到了律所。 
       银行流水显示,范长河工商银行账户上不仅每个月发生了大量的银行来往款,而且详尽地记载了具体的用途,如某某水泥款,某某借款,归还某某款,付某某货款,预付款等等。更令人欣喜的是,银行流水还记载了曾经归还过原告刘明秋另一笔25万元的借款以及此次96万元的利息。另外一个银行账户同样记载了大量的资金来往款,很显然,这两个银行账户名义上是被告范长河开具的,但实质上是公司使用。 
       范长河提供的合伙协议明确载明了被告范长河系矿产品公司的合伙人,会计账薄上出纳一栏的签名则证明范长河系公司出纳的身份无疑。所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无瑕疵的证据锁链,指向原告刘明秋出借的资金系公司使用,原告告错了对象。 
       “这些证据怎么样?”范长河木讷地问。 
       “放心吧,这些证据足矣!”我信心满满,掷地有声。 
       质证 直击真相穷追不舍 
       在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上述证据材料,我稳操胜券地坐等开庭时间的来临。 
       “我要去法院开庭吗?”开庭时间临近时,范长河问。 
        当事人是否到庭,须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我没有直接回答范长河的提问,反问道:“你和原告相识吗?” 
       “不认识。”范长河没有丝毫犹豫,回答得很干脆。 
       “那你不要出庭。”我斩钉截铁地说,并叫范长河给我事先准备一张七八个人在一起合影的照片。 
       “要我的照片干嘛?”范长河满腹疑问,百思其解。 
       “有用。”我淡淡地说。 
       开庭时间如期而至。如我预料,原告刘明秋未到庭,其律师到庭诉讼。 
       开庭按步就班、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被告举证阶段,我向法庭一一出示了证据原件。尤其是被告账户曾经另行转账支付25万元借款的一张转账依据及此次100万元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款借据,以此来证明原告曾经也出借过款项给公司,也是通过被告范才河的账户归还的。 
       原告对25万元出借且归还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对此次100万元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款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 
       举证阶段很快过去,到了询问发问阶段。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需要发问的?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事实清楚,不需要发问。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意见时,我表示需要发问。 
       “请问原告和被告是什么关系?”我开门见山,单刀直入。 
       “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被告律师警觉性很高,轻易不落人口舌。 
       “他们是怎么认识的?关系怎么样?”发问尽量不急不躁,让对方轻易看不出弦外之音。 
       “原告和案外人肖如君是小学同学,无话不谈,关系非常好。被告范长河和肖如君在一起做生意缺少资金,通过肖如君介绍原告认识了被告范长河。”原告代理律师回答问题丝丝入扣,似乎并无差错。 
       “那么请问,原、被告双方是一面之缘呢还是有过多次接触?”我的问话看似没有弦机,实质隐含着双层意义。倘若对方回答是一面之缘,在没有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仅凭一面之缘就出借100万元于常理不符;倘若对方回答有过多次接触,则对被告的身高、长相应当熟悉,至少不陌生。这就为后面的发问奠定了基石。 
       “因为范长河向原告借款,他们后面接触了很多次。”原告代理律师回答得干脆利落,并无遮掩。 
       “既然他们多次接触,那范长河是胖是瘦、是高是矮呢?”我慢不经心地问。 
       “原告跟我说,范长河个子较小,偏瘦。”原告律师眼睛看着审判长,自信满满。 
       “那请书记员记录在案,原告律师回答范长河个子较小,偏瘦,但实际上被告范长河体形肥胖,身高175公分,绝对不在个子较小的范围,这就充分说明原、被告并不熟悉,而不是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关系很熟悉。”抓住原告律师回答问题的漏洞,我拿起放在审判席上范长河与朋友在一起合影的照片,继续向原告律师发问:“请对方看一下这张照片,也可以将照片拍照发给原告本人核实,上面哪一个人是被告范长河本人?” 
       我将照片当庭交给原告律师,原告律师征得审判长同意拿起手机拍照后传给了原告本人,应审判长的要求原告律师当庭打电话要求原告核实,原告在电话中表示看不出来哪个是被告本人。 
       “原、被告并不熟悉,这一点通过刚才的发问已经证实”,我接着继续发问:“原告起诉之前找过肖如君吗?” 
       原告律师回复,原告起诉之前曾经通过种种关系去找肖如君,但肖如君就象人间蒸发一样销声匿迹。听不少人说,肖如君负债累累,目前下落不明。 
       “找不到肖如君之后,原告才起诉的是吗?”审判长忍不住追问。 
       原告代理律师沉默良久,一语未发。 
       案件真相在相互发问中已然清晰,昭然若揭。 
       判决 明镜高悬一锤定音 
       通过法庭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被掀开了冰山一角。无论如何辩解,事实胜于雄辩。 
       法庭辩论阶段,我旗帜鲜明地指出,法庭调查已基本还原了案件的本来面目。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原告提供了向被告工商银行转账支付96万元的凭据,但未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向法院提供了由矿产品公司加盖公章的借据,原告予以反驳,就有义务举证证明96万元究竟是被告个人所借还是矿产品公司所借?被告向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充分证实以被告名义开具的银行户头实质是矿产品公司所用,而不是被告使用。在被告已完成举证义务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重新转嫁由原告完成。 
       从情理上来看,原告与案外人肖如君是从小玩到大的同学,关系一直比较亲密,而原、被告双方并不熟悉,范长河与肖如君合伙做生意,在范长河并无抵押、质押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信誉就出借96万元,与日常生活法则不符。 
       从证据材料来看,当时肖如君控股矿产品公司,而范长河是该公司的出纳,由肖如君出面借款公司使用,比较符合证据反映的事实。况且之前曾经发生过肖如君出面借款由公司使用的情形,结合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充分地证明这一点。 
       因矿产品公司经营失利,肖如君身负巨额债务,下落不明,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各自辩解的真实性,但本案现有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告错了对象,这一点确实无疑。建议法庭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有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虽将借款转至被告范长河账户,被告也曾支付过利息给原告,但均是基于被告在某矿产品公司担任出纳的身份及其个人账户在此期间归公司使用的前提。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从未出具过借条给原告。从原告此前与矿产品公司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况可以反映出原告出借款项的实际对象为矿产品公司,而非被告范长河个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收到判决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任何案件原告并不一定胜诉,尊重事实,把握证据是胜诉的根基。剑走偏锋,有时往往得不偿失。 
       (文中所有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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